甘肃宏睿阳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红诉被告***、***、***睿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790号
原告:**红,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苏集镇塔关村。
被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八松乡八松村。
被告:***睿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与被告***、***、***睿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红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红负担。
审判员  苏生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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