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迈可达集团有限公司、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晏开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赛顿中心C座3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麽地道75号南洋中心一期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被执行人:青岛迈可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少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村。
法定代表人:晏开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晏开丽。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天津市金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迈可达集团有限公司、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晏开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登记、车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