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建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259号
申请人: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崔凤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枫,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8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申请人***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泰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京门劳人仲字[2021]第558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入职中泰公司后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中泰公司对外投标相关文件中提供过劳动合同复印件。**在离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存在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在庭审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2.门头沟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有误。中泰公司与**签订有劳动合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泰公司已经向**全额支付2021年2月及3月工资,**也未要求中泰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门头沟仲裁委裁决中泰公司向**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称,不同意中泰公司意见。仲裁庭审中,中泰公司曾认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主张原因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提起仲裁时要求中泰公司支付2021年3月的工资差额是对工资构成理解有误,在仲裁中已经变更仲裁请求为2021年2月的工资差额。中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签名不是**本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为空白,该合同是伪造的。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8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1]第558号裁决书,裁决:一、中泰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二百一十五元八角一分;二、中泰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五千八百五十五元五角九分;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中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此本院认为,中泰公司主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实质是针对门头沟仲裁委认定中泰公司应向**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存有异议,该等事项的认定属于仲裁机构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关于中泰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意见,经门头沟仲裁委查明,**与中泰公司的争议焦点实为2021年2月工资数额,**在仲裁庭审中也已明确其关于工资差额的请求为要求支付2021年2月工资5388.22元,故中泰公司关于**未要求中泰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门头沟仲裁委裁决中泰公司向**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有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故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中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