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3民终4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
法定代表人:崔凤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博,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志,男,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全部/div>
法定代表人:年致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锡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枫,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承担鉴定费35000元及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3.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以假设存在地下渗水浸泡地基为前提所出具的,不具客观性。一审判决施工不当系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人也无法区分是何原因在墙体开裂中所占成因比例,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鉴定都无法进行的部分采取主观认定的方式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中所认定重置成新价并未扣除可重复利用附属物品价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中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煤气公司述称,同意中泰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煤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对此没有上诉。
燃气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对于上诉请求及理由不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泰公司、燃气公司、煤气公司连带赔偿***房屋损失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案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系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村民,1993年在该村建设自住房屋一处即涉案房屋,2013年进行了装修。2017年4月份,燃气公司作为峪口镇域内村内天然气工程(4标)的发包人,就该工程进行招投标,经过评审最终确定煤气公司为该工程的中标人。2017年4月26日,燃气公司与煤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煤气公司。工程地点为平谷区峪口镇西凡各庄、东凡各庄。工程内容为西凡各庄、东凡各庄村内中压(A)天然气管线、埋地敷设低压天然气外线、架空敷设低压天然气管线、低压民用调压箱、家用CPU卡式膜式燃气表(配燃气表保护箱)。工程承包范围有施工场地的平整、路面破除及恢复、开槽、土方回填、管道安装、管件制作安装、引入口制作安装、调压箱安装、阀门及燃气表安装、调压箱基础及护栏与雨罩、架空管道的防攀爬设施、架空管道的支架、防雷接地、管道试压、竣工测量、通球吹扫等。煤气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与中泰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中天然气管道、流量计等安装工程分包给中泰公司。2017年7月19日,中泰公司在西樊各庄村进行燃气管线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涉案房屋北墙外方台进行剔凿并对下部土体进行开挖,待管线安装完成后当天对土地开挖部分进行回填,但当天未进行硬化处理。2017年7月20日晚上及21日凌晨出现下大雨的情况。***称其于7月21日发现涉案房屋墙体出现开裂现象。现***主张系中泰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雨水渗入涉案房屋地基从而造成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故要求中泰公司、燃气公司、煤气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诉讼中,***申请对中泰公司施工不当所造成的涉案房屋地下渗水与涉案房屋沉降及墙体裂缝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1月9日,鉴定中心到涉案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2018年2月9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被告施工不当造成涉案房屋地下渗水与涉案房屋沉降及墙体裂缝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煤气公司与中泰公司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中泰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经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就被告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解答,煤气公司与中泰公司对鉴定意见仍不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将其推翻,故一审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就涉案房屋的损失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就鉴定事项向鉴定机构咨询,修复费用的鉴定需要先行就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再由工程造价公司根据修复方案出具造价报告。关于修复方案的鉴定,最后确定由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7月3日,该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出具鉴定说明函,载明:现行标准规范中砌体结构加固方法均对原砌体强度或原砌体构造有一定要求。本案涉案房屋无图纸资料,砖砌体用泥砌筑,且无圈梁、构造柱。故综合涉案房屋现状及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考虑,我中心无法就***房屋出具经济、适用的修复方案。
2018年9月5日,一审法院启动涉案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程序,经高院摇号确定由北京鼎春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8年10月17日,评估机构到涉案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查勘。2018年10月26日,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估价对象单价为1823元/平方米,估价对象总价为201140元,其中房屋估价为165684元,装修及附属物估价为35456元,房屋及随房附属物残值总价为14076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燃气公司作为发包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煤气公司,其对现场施工安全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燃气公司对***房屋的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要求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煤气公司中标后,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中泰公司,中泰公司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就***房屋北墙外向下开挖,后虽进行了回填,但未及时进行硬化,加之次日出现大量降雨,雨水必然会冲化泥土从而导致渗水浸泡***房屋的地基。根据鉴定意见,中泰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涉案房屋地下渗水与涉案房屋沉降及墙体裂缝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中泰公司应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损害的发生,即便存在其他原因,但施工不当系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故一审法院酌定中泰公司对涉案房屋损失承担70%的责任。煤气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对中泰公司的现场安全施工应承担指示监督的义务,现中泰公司因施工不当造成涉案房屋受损,说明煤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故对***的损失煤气公司应与中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房屋的实际损失应为房屋重置成新价扣除房屋及随房附属物残值总价即187064元。对于被告煤气公司与中泰公司的其他辩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房屋损失130944.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争议焦点为中泰公司是否应对涉案房屋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在中泰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墙体开裂的损害后果。其次,中泰公司虽主张整个天然气管道施工的主管道在当天均未硬化,其他房屋并未出现地下渗水导致房屋墙体开裂,但其他房屋未出现墙体开裂,并不能当然排除***所有的房屋因涉案工程施工造成损害。中泰公司作为施工方,将涉案房屋北墙外方台进行剔凿并对下部土体进行开挖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又恰逢雨季,导致涉案房屋出现开裂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观过错。最后,对于导致房屋墙体开裂的原因,非专业人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最终依据鉴定结论作出认定是对侵权原因认定的必要程序。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地下渗水与涉案房屋沉降及墙体裂缝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对中泰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作出酌定,并作出最终判决并无不当。对于中泰公司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一审以假设存在渗水浸泡地基为前提,本院认为,根据***举证的施工现场照片及生活常识判断,涉案工程挖掘口在遭遇雨水侵袭时,必然会产生雨水渗入地下的结果,故中泰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泰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于重置成新价的认定未扣除可重复利用附属物品价值一节。本院认为对于中泰公司所主张的相关附属物,并无法对是否可再次予以重复利用得出必然且唯一的结论,故本院对中泰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如上所述,中泰公司应对涉案房屋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9元,由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春香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 玗
法官助理 张思齐
书 记 员 田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