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980号
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咸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支队长。
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咸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08元,减半收取28604元,由原告陕西艺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易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