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民特22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莉,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牡劳人仲字[2020]第439号仲裁裁决书后,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已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本院已对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申请人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
审 判 长 吴**刚
审 判 员 杨弘智
审 判 员 杨耀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行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