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1259号
原告:王志光,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丹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继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管理科科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光与被告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中耀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志光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光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志光负担。
审判员 于 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