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

某某与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5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丹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继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莉,女,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人事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将就其与被告牡丹江市公路桥梁排水总公司的其他纠纷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天宇
书记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