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3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财产14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6211939023249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查封、冻结、扣押的数额以145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