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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1财保47号 申请人: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大屯街道***F3-4-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住所地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大平田天时小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县迤***花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1日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申请人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三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和银行账户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以283,710.05元为限。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283,710.05元为限;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283,710.05元为限;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金额以283,710.0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939元,由申请人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