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1民初1252号
原告: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大屯街道***F3-4-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住所地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大平田天时小区。
负责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县迤***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1日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原告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计2778元,由原告红河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