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584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道利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电厂北大门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6D3NJ47。
经营者:陈丽萍,女,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娜,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南华社区滨河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56277924X。
法定代表人:黄格。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道利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道利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道利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道利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道利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洪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