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安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宾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585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娜,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南华社区滨河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56277924X。

法定代表人:黄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洪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