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3722号
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盼阳,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寇永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涓
书 记 员 尹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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