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7796号之一
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上坪村1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统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有珠,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英
书 记 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