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财保26号
申请人: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0340368E。
法定代表人:李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良楷,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1050139031027。
负责人:付广平,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935939.1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的保函(保单号:PZPP21620100390000000044、保险金额:935939.10元)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3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仲裁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移送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935939.1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淑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嘉译
书 记 员 刘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