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6689号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鑫凯瑞五金机电销售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荣和路建隆市场9栋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云,系该销售部经理。
被告: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
武威市凉州区鑫凯瑞五金机电销售部诉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武威市凉州区鑫凯瑞五金机电销售部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武威市凉州区鑫凯瑞五金机电销售部以与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本案暂无需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兰州时代建筑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鑫凯瑞五金机电销售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凉州区鑫凯瑞五金机电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武威市凉州区鑫凯瑞五金机电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秦德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