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美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3851号
原告:甘肃美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北大桥银信驾校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塔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爱民,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美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美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