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众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4民初135号
原告:天水众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原告天水众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众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众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计832元,由原告天水众安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