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825号
原告:甘肃盛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62号(07-1)1幢3-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中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126号(瑞南紫都B区8号楼3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盛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盛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盛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