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217号
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创新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8XCCUXB。
法定代表人:鄢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忠,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东皋村九龙路社区,用代码91510727MA66DQEG5T。
法定代表人:王森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冯加财自愿以其自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冯加财所有的产权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1××0号房屋(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8号富临东方广场××栋××单元××层××号)一套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冬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