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民初41号
原告: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