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财保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东皋村九龙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MA66DQEG5T。
法定代表人:王森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创新中心2号楼B20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8XCCUXB。
法定代表人:鄢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0727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佳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川0727民终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21)川0727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院依职权对担保人冯加财担保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210000元的冻结(账户:平武县森惠商贸有限公司,账号:22-2××××4170)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冯加财所有的产权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1××0号房屋(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冬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