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402执17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0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3号创业大厦515室。
法定代表人:韦喆,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471元(其中执行费1416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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