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81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韦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对方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琳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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