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81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韦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对方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琳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