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49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4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韦喆,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白区劳仲调字(2020)第299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元(其中执行费50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万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