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肃南裕苑小区第27幢二层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DCXQ8B。
法定代表人:尹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贵,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自由职业,现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杨娜,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杨娜偿还原告***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9000元,并承担利息64720元,合计87372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15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150000元,下剩47372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537元,减半收取6268.5元,由被告***、杨娜共同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26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79988.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26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2.2022年1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3.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9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管、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丰田牌车号为甘AY××**号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我院(2022)甘0702执1078号案件查封,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处置该车辆,也不愿意交纳评估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其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1月28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5.2022年4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并没有在沙井镇小闸村居住。
6.2022年6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2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
令。
本案标的879988.5元及执行费112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丰田牌车号为甘AY××**号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我院(2022)甘0702执1078号案件查封,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处置该车辆,也不愿意交纳评估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其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