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航建设集团(甘肃)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肃南裕苑小区第27幢二层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尹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菊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