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2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玉关路恒达广场B座11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681901X5。
法定代表人: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肃南裕苑小区第27幢二层201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DCXQ8B。
法定代表人:尹利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总额为620194.1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00000元,就下剩案件款520194.16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1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案件款100000元,直至案件款还清为止;2.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筑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6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