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7268号
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甘州区滨河新区横滨物流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甘肃伟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甘州区肃南裕苑小区第27幢二层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尹利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黄鳅瑶,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伟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鳅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765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丰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甘肃伟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黄鳅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本案执行标的913523.99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有权将未给付的案件款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7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执行助理姚万彪
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