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42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祁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顺化乡油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7A9E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建设部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住本区。身份证号:62220119********。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系**父亲,住本区。身份证号:62220119********。
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肃***小区第27幢二层201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DCXQ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祁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祁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514921元,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履行19412元,于2023年1月6日前履行200000元,于2023年1月16日前履行40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履行20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甘肃祁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2022)甘0702执5427号案件的执行;三、若被执行人***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甘肃祁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可于2023年1月16日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5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