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4民初208号
原告:迭部县赛康装饰广告店。
经营者:张某。
被告: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迭部县赛康装饰广告店诉被告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迭部县赛康装饰广告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0日,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到甘肃省迭部县赛康装饰广告店做了展架17个,每个160元,共2720元;横幅一条10米,每米12元,共120元;砂石场地牌喷绘共10元,共计2850元,以上广告牌及广告用品做完后,说是由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周某结账,以上广告牌及广告用品也是由周某让迭部施工的负责人做的,以上广告牌做完后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发票,原告也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发票开好后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书面票据被告也一直未来领取,后经过多次催要,该广告牌费用被告相互推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119条之规定起诉至迭部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广告牌费用2850元。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原告迭部县赛康装饰广告店诉被告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当中,被告基本信息不明确、不具体。
本院认为,原告迭部县赛康装饰广告店诉被告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不明确、不具体,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迭部县赛康装饰广告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桂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