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4民初110号
原告:**,住址: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住址: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正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桂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