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92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甘肃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恒美花园三期写字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987.5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