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翔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3164号 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8号南一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252号东运大厦9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1元,减半收取7966元,由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