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3164号
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8号南一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252号东运大厦9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1元,减半收取7966元,由原告***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