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某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甘肃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521民初852号 原告: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电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国泰陶瓷建材城5幢1层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与被告甘肃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盛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盛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盛远公司支付工程款199750元,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到2022年2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33191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并以19975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时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甘肃盛远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天***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甘肃盛远公司支付工程款199750元、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3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30342.93元,并以19975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天***公司系集成房屋、钢结构房屋、彩钢板房、移动房屋及配套产品的加工、安装及销售商,2020年11月6日,甘肃盛远公司与天***公司签订了《獭兔养殖产业基地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天***公司为甘肃盛远公司的獭兔养殖产业基地制作安装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施工工期30天,合同含税价959500元,包括制作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产品质保期为安装结束之日起一年,合同签订付预付款的30%,即287850元,第一次材料进场付款30%,即287850元,3栋安装结束支付总价款的20%,即191900元,全部安装结束一周内支付总价款的17%,即163115元,质保期满工程安装结束两个月内付总价款的3%,即28785元,工程总量结束,甘肃盛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款项,如逾期超过30天仍不能支付工程款,则按照款额每日2‰支付资金占用费。2020年12月20日,天***公司完成所有工程,并交付于甘肃盛远公司。天***公司依约分批次向甘肃盛远公司开具了9595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甘肃盛远公司仍拖欠天***公司工程款199750元,经天***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甘肃盛远公司均以没钱为由推脱,故天***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甘肃盛远公司辩称,甘肃盛远公司欠天***公司工程款199750元属实,但天***公司安装的饲料车间和兔舍有质量问题:饲料车间漏水导致车间内饲料被水浸泡,兔舍的两根柱子漏水严重。甘肃盛远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但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费,且要等天***公司维修好漏水部位后才付款。同时,清水县盛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给甘肃盛远公司支付工程款,甘肃盛远公司没钱付给天***公司。 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獭兔养殖产业基地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制作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天***公司与甘肃盛远公司对于产品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工期、质保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 2.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0张,证明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甘肃盛远公司出具了9595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2022)***函088号律师函2页、邮政标快寄件单复印件1页、微信快递服务截图1页,证明甘肃盛远公司收到律师函,并对拖欠工程款199750元没有提出异议; 4.微信截图1份,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使用; 5.照片1份,证明涉案工程正在正常使用;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页、光盘1份,证明甘肃盛远公司2021年7月29日提出的漏水问题已经维修了,质保期内甘肃盛远公司再没有提出漏水问题,2021年7月29日提出的漏水问题是饲料车间房顶外面接茬处漏水,水流到地面二台台阶上,二台台阶上的水溅到饲料车间里面去了。现甘肃盛远公司提出的柱子漏水与2021年7月29日提出的漏水没有关系。 甘肃盛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和天***公司法人***的微信聊天记录4张,证明由于饲料车间漏水,甘肃盛远公司曾要求天***公司维修的事实。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天***公司提交的证据,甘肃盛远公司均认可;对甘肃盛远公司提交的证据,天***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及证明目的,认证如下: 甘肃盛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4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且该证据能证明甘肃盛远公司曾要求天***公司维修的事实,故对甘肃盛远公司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 经开庭审理及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6日,天***公司与甘肃盛远公司签订了《獭兔养殖产业基地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天***公司为甘肃盛远公司制作安装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合同总价款为959500元,包括制作材料费、安装费和运输费,产品质保期为安装结束之日起1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付预付款的30%即287850元,第一次材料进场付款30%即287850元,3栋安装结束支付总价款的20%即191900元,全部安装结束一周内支付总价款的17%即163115元,质保期满工程安装结束两个月内付总价款的3%即28785元,同时约定如甘肃盛远公司逾期超过30天仍不能支付工程款,则按照款额每日2‰支付资金占用费。2020年12月16日,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制作安装完成。2021年7月29日,甘肃盛远公司提出饲料车间漏水严重,要求天***公司维修,天***公司对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现甘肃盛远公司欠天***公司工程款199750元。 本院认为,天***公司与甘肃盛远公司签订的《獭兔养殖产业基地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制作安装了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甘肃盛远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工程安装结束两个月内要付清全款,质保期已于2021年12月16日届满,而甘肃盛远公司仍欠天***公司199750元工程款,故对天***公司要求甘肃盛远公司支付19975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双方合同约定,甘肃盛远公司欠天***公司的199750元工程款中,170965元应于2020年12月23日前支付,28785元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支付,但甘肃盛远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199750元,构成违约,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需按款额每日2‰支付资金占用费,故天***公司主张以170965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3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以19975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2022年3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甘肃盛远公司应支付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3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30295.93元(170965元×3.85%×4÷365天×420天),并以19975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8%支付2022年3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甘肃盛远公司辩称天***公司制作安装的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产品质保期为安装结束之日起1年,兔舍及饲料加工车间于2020年12月16日制作安装完成,则产品质保期为2021年12月16日前,故甘肃盛远公司现要求天***公司维修已超过质保期,本院对其维修质量问题后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750元、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3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30295.93元,并以199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支付2022年3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由甘肃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