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北国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民终112号
上诉人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浙江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6)甘027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甘02民终23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甘027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3元,依法退回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2元,依法退回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爱萍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  李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