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北国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与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芳六区19幢B座
法定代表人:王灵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系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系嘉峪关市建设局工程项目管理科科长。
上诉人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第2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酒泉市北国春花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