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国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46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生于甘肃省会宁县,住榆中县,工程技术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彩(系原告**妻子),女,汉族,1989年6月29日生于甘肃省会宁县,住榆中县,农民。
被告:***,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于甘肃省皋兰县,住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0楼2008室,个体。
被告:甘肃国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0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光亮小区1-134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建民
审 判 员  刘永龙
人民陪审员  白 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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