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民初157号

原告:***。

被告:甘肃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翠。

原告***与被告甘肃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亚宇

书 记 员  杨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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