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民初157号
原告:***。
被告:甘肃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翠。
原告***与被告甘肃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亚宇
书 记 员 杨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