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俊荣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俊荣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财保211号
申请人:新疆俊荣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新疆俊荣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性别,汉族,1982年3月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俊荣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9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俊荣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9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