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中丰建科工程技术中心武威分中心,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西路66号10栋3单元西6层36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分中心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兰州中丰建科工程技术中心武威分中心(简称中丰武威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晶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鹏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6民终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丰武威分中心申请再审称,1、仅依据陈凡红、杨文清、柳永林等三人的原社保缴费记录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其他的建造师注册执业单位,一、二审认定陈凡红等三人存在在两个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二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人才代理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事实认定错误;3、二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委托关系、陈凡红等三人在被申请人处兼职属于在两个单位受聘注册,属事实认定错误;4、一、二审认定并判决《人才代理服务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丰武威分中心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凡红等三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与其建造师注册执业单位不一致的情形,是否足以导致涉案人才代理服务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人才代理服务协议签订后,晶鹏公司将中丰武威分中心提供的陈凡红等三人的二级建造师信息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但陈凡红等三人的社保缴费单位却并非晶鹏公司,结合中丰武威分中心与晶鹏公司签订的涉案人才代理协议约定是为招聘兼职建造师、以及陈凡红等三人亦是第三方推荐的兼职建造师的事实,双方协议约定的兼职建造师的人才代理协议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的规定。虽然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虽属部门规章,但该规章对注册建造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可能影响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而被明令禁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亦对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事项进行专项整治,一、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合同有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双方所签人才代理服务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中丰武威分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中丰建科工程技术中心武威分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高 华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明生
书记员 张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