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农行白银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白银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
负责人:王小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勇,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军宏,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三路以东南纬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申请执行人农行白银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以(2019)甘04执1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15万元后,剩余债务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农行白银区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农行白银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2020年9月16日结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1863169.19元,本息合计5763169.19元,2020年9月16日之后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偿还;二、被执行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9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农行白银区支行贷款本金10万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如出现一期未全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全部剩余未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恢复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5388元、执行费556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上述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冉红武
审 判 员 金江明
审 判 员 李学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国利
书 记 员 王岳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