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81号。
负责人:史明太,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国,系该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三路以东纬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兴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借款抵押物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XXXXX汽车未实际扣押,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产有抵押且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查封,以上车辆及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执8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冉红武
审 判 员 金江明
审 判 员 李学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国利
书 记 员 王岳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