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路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02民初4785号
原告: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三路以东南纬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兴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
法定代表人:胡广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路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创业路罗园小区(综合楼02铺。
法宝代表人:彭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路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2元,由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生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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