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1执保244号
   关于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诉中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6)陕01民初105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所有权人万年县宏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西省万年县石镇镇新老洪线西侧的16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万国用(2009)第2119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附:本院(2016)陕01民初105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