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402执1365号
申请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402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27548元(其中欠款及违约金9325000元、案件受理费2338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4167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书记员  年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