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民辖终26号
上诉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提起的本诉属于重复起诉,惠农区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中认为,上诉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有该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归还。因此本案案由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三路以东南纬一路以南。本案应移送至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三方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案涉工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故惠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重复起诉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审查范围。上诉人甘肃连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丽 审判员    谭雯 审判员    丁万荣
法官助理    牛婧雯 书记员    杨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