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城县康胜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291号
原告:庆城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法定代表人:樊秀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川,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尹继峰。
原告庆城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庆城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城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原告庆城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2元,退付原告112元。
审判员  王奇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