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7民初3178号
原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顺华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建  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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